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02-28 17:33:27  发布人:adminroot  浏览量:5312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等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标范围及条件

(一)基建项目:包括所有基本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维修项目:包括项目金额超过2万元的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物资采购:包括每批次超过2万元的教学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各类实验低值品/易耗品/耗材等的采购;
  
(四)图书采购:每批次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图书、教材等的采购;

(五)学院对外承包经营的项目;

(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或纪委)书记和分管后勤的领导担任,后勤处、财务处、教务处、党政办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审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组成人员;
  
(四)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投标工作的整个过程;
  
(五)否决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重新进行招标;
  
(六)接受和处理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第四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挂靠在后勤保障处。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资产管理部门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建设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仪器设备、教学实验耗材、图书教材、家具、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绿化、基建及维修项目招标的组织协调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进行市场调查,了解项目产品信息;
  
(二)负责招标文件起草、报批、发放;
  
(三)组织、协调开标、评标等工作;
  
(四)组织对中标人的考察、评审;
  
(五)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
  
(六)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第三章  招投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招标方式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一定的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投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投标人投标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或承建方就采购或工程事宜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一般情况下,国家财政拨款项目,按上级要求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自筹资金项目,由董事会决定招标形式。对一些金额不大、比较单纯、透明度较高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金额在2万以下、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维修和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的竞争性谈判方式解决。

第七条   投标人参与投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资质证明;
(六)近两年主要业绩表;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评标由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院内外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中要有一名使用单位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工作结束前必须保密。

第九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程序:

1.申请立项。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依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受理,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2.制订招标文件。项目单位与招标工作小组共同制定招标文件(标书),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实施地点、开标时间、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工期的确定、投标有效期、付款结算方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通知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依据项目及招标文件的具体情况通知投标单位、定价发售招标文件。所收经费须进入财务,专设户头,作为编制招标书、打印复印相关文件和专家酬劳等项开支。大型项目(含设备)的招标,投标人同时要交纳招标金额的2%-10%的保证金,招标工作结束后,及时退还。

     4.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书。主管部门应认真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密封不好的,应予退还。并做好投标书送达时间的记录。

     5.开标。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24小时内进行。由投标人、招标小组长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宣读。

 6.评标。评标委员会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评委实行无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

7.定标。考察或测试工作完毕后,招标小组听取考察人员或测试专家的报告后进行评议,确定中标人。招标小组工作对招标的全过程要作好详细记录,评标结果须由全体招标小组成员签字。

 8.向投标人发出通知。定标后,由招标工作小组在23日内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落标通知。

 

第四章   合同及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在投标有效期内,学院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如在投标有限期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招标工作小组应按顺序另选其他候选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退还,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供应商、招标工作小组、财务处、党政办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召集原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写出变更情况报告,所有参加人员在报告上签字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小组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将招标项目的全套资料(包括招标小组成员名单、招标书、中标的投标书、招标过程中的来往信函与传真件、测试报告和评标结果、招评标会议记录等)立档保存。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院党政办和院工会对招标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在工作中要做到:

1.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投标单位索贿受贿。不准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学校处理);不准在这些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接受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资金的邀请考察、宴请、旅游和其它形式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自己工作职位上的便利和影响,要求投标人或中标人为本单位、本人和亲属谋取经济利益。

2.不准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徇私舞弊,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不准把应招标的建设项目进行分解或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不准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不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不准违反招标程序,个人决定学院招标项目的施工、供货和委托代理单位。

5.不准个人以学院或部门的名义,与投标人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与投标人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认真做好谈判记录备案。

6.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不得参与评标专家组投票;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7.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备案;不准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招标活动。

在学校各类招标活动中,对不按制度办事、违反程序操作以及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党委(纪委)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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