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实行经济赔偿制度,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视具体情况予以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三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或丢失,应予赔偿:
(一)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毁的;
(二)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器材、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三)未掌握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而动用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的;
(四)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六)不遵守规章制度由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丢失的;
(七)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八)工作失职、提运过程中损坏丢失,野蛮装卸,乱扔乱堆造成损失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技术鉴定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三)经批准使用的稀有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且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三)事故发生后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的低值品,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的,当事人应作自我检查,按规定赔偿,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一)对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时器、电视机、绘图仪、电钻、冲击钻、万用表等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二)损坏丢失单价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致使仪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只赔偿修理费和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和零件更换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残值计价,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计价;
5.责任事故涉及多人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在当天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单位应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在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科。损坏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立即报资产管理科和保卫科,并保护现场。由学院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科审批;
(二)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使用单位和后勤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由主管院长审批,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四)设备器材赔偿的费用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不准截留。
第十条 其他规定:
(一)赔偿费应一次付清;
(二)若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调查证明,可缓期赔付,缓期赔付由当事人写出保证,经资产管理科批准后执行;
(三)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生损失设备器材由所在学院督促,离校前必须交清,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四)若系工作人员无故拖延不缴,可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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