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住房
及家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住房、家具管理,合理、有效安排使用住房、家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科是学院教职工住房、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教职工住房、家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管理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住房由学院统一安排。教职工凭人事部门出具的住房安排通知到资产管理科申请住房。
第四条 住房安排。职工住房原则上实行按级别分类安排: 学院聘请的院领导、教授、副教授、处、科级干部可安排单独住房;已婚双职工可一起安排一套单独住房;其它教职员原则上合住一间单独房,每人一间或享受一套单间配套住房;学院聘用保安、工人等安排集体宿舍。当学院房源不足时可降低标准安排。
第五条 调、换房
(一)教职工住房不得私自调换。如确需调换,需经学院管理部门同意后,在房屋管理员处办理调换手续。
(二)未经学院同意而私自调换房屋者,接通知后自行搬出,并按同类住房租金的10倍收取入住期间房租,直至搬出住房。
(三)严禁教职工强占住房,对强占住房者,按同类住房租金的15倍收取入住期间房租,直至搬出住房。
(四)教职工严禁将住房、家具转租(借)他人,一经发现,学院将立即收回住房。半年内,学院将不再另行安排住房。
(五)教职工调房申请经资产管理科分管领导签字后由房管员负责落实。严禁房管员未经批准私自调房。否则,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辞退。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聘用制职工公寓房租按照使用面积13.8元/人 每月标准收取。若遇租金调整按学院新颁布标准执行。
(二)对一些居住临时住房的职工,每月参照教师标准执行。
(三)后勤管理科按月编报房租收费表,由财务部门在职工工资中统一扣取。
(四)居住在按学院规定必须设置的门岗、守护房、值班室等处的职工,参照教师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家具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的家具,由资产管理科按规定配置,教职工入住时认真清点并签字认可。
第八条 房屋管理员根据教职工领取家具情况,按5元/人 每月标准收取,后勤管理科按月编报家具租金收费表,每月25日前报财务处,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的工资中统一扣取。
第九条 按学院规定必须设置的门岗、守护房、值班室配置的家具,一律参照教师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家具及电器租金收费标准:
学院家具按5元/人 每月标准统一收费
第四章 住房及家具的维护
第十一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室内设施、家具,不得损坏。人为损坏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负荷。若确需装修,须向资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装修项目,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批准项目施工。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结构或装修者,学院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家具确需维修的,由住户向后勤管理科提出申请。
第五章 住房及家具的退还
第十四条 教职工离校前须到资产管理科完清家具交接手续,由水电气管理人员抄报水电气用量,将钥匙交还房管人员后方可在人事处办理其它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住房退还学院时,应将私人物品即时搬出。否则视为空屋,学院另行安排其他教职员工居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颁布的有关房屋、家具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 上一篇: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物...
- 下一篇: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