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住房 及家具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02-28 17:28:50  发布人:adminroot  浏览量:2845

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住房
及家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住房、家具管理,合理、有效安排使用住房、家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科是学院教职工住房、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教职工住房、家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管理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住房由学院统一安排。教职工凭人事部门出具的住房安排通知到资产管理科申请住房。

第四条  住房安排。职工住房原则上实行按级别分类安排: 学院聘请的院领导、教授、副教授、处、科级干部可安排单独住房;已婚双职工可一起安排一套单独住房;其它教职员原则上合住一间单独房,每人一间或享受一套单间配套住房;学院聘用保安、工人等安排集体宿舍。当学院房源不足时可降低标准安排。

第五条  调、换房

(一)教职工住房不得私自调换。如确需调换,需经学院管理部门同意后,在房屋管理员处办理调换手续。

(二)未经学院同意而私自调换房屋者,接通知后自行搬出,并按同类住房租金的10倍收取入住期间房租,直至搬出住房。

(三)严禁教职工强占住房,对强占住房者,按同类住房租金的15倍收取入住期间房租,直至搬出住房。

(四)教职工严禁将住房、家具转租(借)他人,一经发现,学院将立即收回住房。半年内,学院将不再另行安排住房。

(五)教职工调房申请经资产管理科分管领导签字后由房管员负责落实。严禁房管员未经批准私自调房。否则,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辞退。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聘用制职工公寓房租按照使用面积13.8元/人 每月标准收取。若遇租金调整按学院新颁布标准执行。

(二)对一些居住临时住房的职工,每月参照教师标准执行。

(三)后勤管理科按月编报房租收费表,由财务部门在职工工资中统一扣取。

(四)居住在按学院规定必须设置的门岗、守护房、值班室等处的职工,参照教师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家具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的家具,由资产管理科按规定配置,教职工入住时认真清点并签字认可。

第八条  房屋管理员根据教职工领取家具情况,按5元/人  每月标准收取,后勤管理科按月编报家具租金收费表,每月25日前报财务处,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的工资中统一扣取。

第九条  按学院规定必须设置的门岗、守护房、值班室配置的家具,一律参照教师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家具及电器租金收费标准:

学院家具按5元/人 每月标准统一收费

第四章  住房及家具的维护

第十一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室内设施、家具,不得损坏。人为损坏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负荷。若确需装修,须向资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装修项目,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批准项目施工。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结构或装修者,学院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家具确需维修的,由住户向后勤管理科提出申请。

第五章  住房及家具的退还

第十四条  教职工离校前须到资产管理科完清家具交接手续,由水电气管理人员抄报水电气用量,将钥匙交还房管人员后方可在人事处办理其它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住房退还学院时,应将私人物品即时搬出。否则视为空屋,学院另行安排其他教职员工居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颁布的有关房屋、家具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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