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02-28 17:27:40  发布人:adminroot  浏览量:4029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学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指学院建立以来拥有和控制的全部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摸清财产状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固定资产资产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固定资产价值保全,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教学服务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属大批同类物资的,如家具、馆藏图书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院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各种设备,如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等。

(三)一般设备:指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通用性设备,如:工具量具器具、家具和行政办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学院拥有或接受捐赠的各种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包括学院图书馆、阅览室、专业资料室、教研室等购置储存的各类图书资料。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包括被服装具、牲畜等。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用管结合、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后勤处、财务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研究和下达资产管理科上报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讨论和决定有关学院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资产管理科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督促执行。

(二)根据国家有关资产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损坏丢失物资赔偿制度等相关责任制度。

(三)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固定资产建账与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等日常管理。

(六)参与大型仪器设备配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负责设备选型论证工作,负责集中统一采购各单位申购物资。
   (七)负责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分析与监管工作。

(八)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九)负责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科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二级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分类明细和分户明细账及动态管理工作;

(二)自觉接受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账、建卡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以及设备、物资购置的可行性论证与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或报修工作。

(七)建立良好的资产管理秩序,及时纠正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查处。

(八)考核、教育资产管理人员。                                                      

(九)完成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有关责任制度,对责任人作出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活动中,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维护学院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索赔:

(一)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类、图书类除外)的验收工作由资产部门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和有关人员共同参加。经验收合格,由资产部门进行资产编号后,相关凭证交财务处入帐。验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一次验收数量较大的,应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后,由基建部门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把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造价资料送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编号,凭财务返回的入账单证办理增加手续并登记入账。

(三)图书类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图书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验收时间:国家及有关部门、组织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间验收;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无合同约定的国产设备,货到5天内验收完毕;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限到期20天前完成验收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验收部门负责人,做出妥善安排,避免由此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要送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存档。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财务处不予付款。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防尘、防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正常安全。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修和保养情况考核制度。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资产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的入账: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须凭购建发票填写“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五联),经职能部门验收人员签字后,送资产部门对固定资产分类编号,财务部门才准予入账并在验收单上签名。使用单位和资产部门凭财务部门入账后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回执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扩充或改良原有固定资产;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二十四条  账务设置: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的分类,设置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分单位的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科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分单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登记;使用单位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设置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数量金额登记。财务处、资产管理科、使用单位三方,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院教育发展的需求,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根据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调整固定资产布局;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学院有权进行校内调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配程序如下:

(一)调出单位向资产部门提出申请;

(二)资产部门根据资产使用情况,报经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调配;

(三)调出、调入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资产交接,须填写固定资产变动单。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有数、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等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抽查的清查盘点制度,学院每年组织一次全院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盘点,同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抽查,以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要由学院资产管理科进行相关资产的清点和验收,验收无误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部门负责清查的组织工作,并对清查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毁损、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三)经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处,任何人员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  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核定处置价格,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学院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自行处置学院固定资产。

第九章  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统计,并按期上报。

(一)各基层使用单位的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统计表,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递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财务处。

(二)资产管理科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十条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和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编报及时。

第十章  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违规或违法行为,除限期改正外,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通报批评、追缴非法所得、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遵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或变相占用学院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学院固定资产的;

(四)违规或不按程序操作,造成学院固定资产损失的;

(五)损坏学院固定资产的;

(六)发生损毁、丢失固定资产情况未及时上报的;

(七)发生故意破坏或被盗固定资产,不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的;

(八)故意破坏或盗窃学院固定资产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工作失职,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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